《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9?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时间: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媒体: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嘉宾: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授权,7月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媒体朋友们介绍泰州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政策和有关管理工作。我们对媒体参加这次新闻发布表示感谢!

今天,我们邀请了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同志,为大家解读《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大家欢迎!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

各位媒体记者、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将《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条例》制定过程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由此产生的烟尘、噪声及事故隐患,危害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目前执行的限放政策已与城市管理需求不相适应,不少群众纷纷要求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燃放管理政策。为此,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市区燃放形势民意调查,赴苏州、南京、铜陵等地开展禁放工作调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了评估,通过了立法合法性、廉洁性审查。期间,先后组织召开了社会各届人士参加的征求意见会18场,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风险评估专家审查会等,《条例》草案多次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2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22条,内容涵盖立法目的、禁放区域及地点、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单位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积极倡导市民移风易俗,转变燃放观念,培养安全文明燃放观。

一是明确燃放管理的组织架构。《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乡镇、街道在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燃放管理工作;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责任;明确公安、安监、城管等11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基层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是明确了禁放相关规定。《条例》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等9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三个禁放期间;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条例》授权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7月5日,由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区域;高港区设定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区域;姜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区域。

三是明确了禁放区域内销售网点处置原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了特殊群体管理责任。《条例》除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同时将管理责任进一步向禁放区域内宾馆、酒店经营者和从事婚庆、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延伸,从而加强对非法燃放行为高发部位的管理,确保了管理实效。

五是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等三个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的将从重处罚。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刚才,张局长解读《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禁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禁放后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内零售网点和居民家中的存量烟花爆竹如何处置?

张局长: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是《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目前,经统计禁放区域内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09家,要在8月1日前,撤回全部许可证件,拆除所有门店招牌。为确保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各区政府将根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和网点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进行回购。

8月1日起,禁放区域将不能再燃放烟花爆竹,对市民在禁放之前购买的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各区政府(管委会)将设置临时回收点,采取存量换礼品、适当给予补偿等方式予以回收。对回收市民手中的存量烟花爆竹,不得进行二次销售,一律予以销毁处置。

记者:《条例》对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禁放管理上明确了哪些责任?

张局长:泰州市区在举办婚庆、宴会、庆典等喜庆活动时,有上头菜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因此,宾馆、酒店的餐饮场所是烟花爆竹燃放比较集中的场所,也是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带。为解决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宾馆、酒店经营者未履行上述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禁放工作重在实施,请问政府部门在推进禁放工作过程中有哪些具体措施?

张局长:为确保取得禁放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工作目标和序时进度。具体从三个方面推进实施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发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在破除陈规陋习,重在强化宣传引导,旨在树立文明新风。将宣传引导置于禁放工作首位,将面上宣传和重点宣传结合起来,利用一切资源、借助一切手段,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真正让思想上“知道”变成行动上“做到”。 二要强化源头管控。依法撤回禁放区内109家零售点经营许可证,8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停止销售烟花爆竹。设立临时回收点,采取存量换礼品等方式回收市民手中的未燃放烟花爆竹,消除隐患。同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行为。三是强化巡查执法。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组建常态化巡查队伍,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区”管控网络。重点管控时段,实行全面巡查、重点管控,严格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具体要求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一旦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巡查人员要第一时间现场查证,确定主要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劝导制止;对不听劝导,坚持违规燃放的,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带至公安机关查证询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传唤直至强制传唤,予以罚款直至拘留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第一时间上报禁放办,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