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查阅服务场所)是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场所设置分为两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行政服务中心、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网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场所专栏,聚合各市(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布全市查阅服务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查阅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上网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公开申请等服务。查阅服务场所同时应配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公报》、《年鉴》、各部门法规文件汇编等政务资料供查询。
第五条查阅服务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XXX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或“XXX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完善查阅服务场所人员和设备配置,查阅中心应至少配备四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和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专门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查询点应至少配备一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服务场所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存在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府公开信息实施免费查阅,查阅人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办理查询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或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