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因此,若仅是买卖双方协商取消合同,则不能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原产权人重新承受房产的,应当正常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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