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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7〕116号)精神,现就我局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就业创业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事项名称 | 办理主体 | 办理环节 | 该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名称 |
1 | 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 市人社局 | 决策 | 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30条文件、创业富民政策解读 |
执行 | 申报材料、现场验收图片 | |||
管理 | 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办法 | |||
服务 | 创业示范基地现场指导、检查验收、公示 | |||
结果 | 公布评选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名称 | |||
2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市人社局 | 决策 | 上级政策文件、市级政策文件、市级政策解读 |
执行 | 责任分工 | |||
管理 | 月度工作一览表(各市区月度办证数量通报) | |||
服务 | 办事指南(含材料要求、办结时限、服务承诺) | |||
结果 | 月度发放明细(姓名、性别、证件编号) |
二、就业创业政务公开事项信息公开标准
序 号 | 政务事 项名称 | 政务事项 办理主体 | 政务事 项依据 | 政务事项 办理环节 | 所在环节办理产生的政府信息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 不予公开和部分公开的理由 | 政府信息 公开时间 | 政府信息 公开载体 |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 公开 | 部分 公开 | 不予 公开 | |||||||||
1 | 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 市人社局 | 《中共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 | 决策 | 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30条文件、创业富民政策解读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执行 | 申报材料、现场验收图片 | √ | 认定一个月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管理 | 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办法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服务 | 创业示范基地现场指导、检查验收、公示 | √ | 根据认定时间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结果 | 公布评选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名称 | √ | 认定结束后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2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市人社局 |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 决策 | 上级政策文件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市级政策文件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市级政策解读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执行 | 责任分工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管理 | 月度工作一览表(各市区月度办证数量通报)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服务 | 办事指南(含材料要求、办结时限、服务承诺) | √ | 常年公开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
结果 | √ | 次月10日前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三、就业创业政务公开规范流程
四、政务公开标准管理机制
(一)政务公开程序
各相关科室明确政务公开责任人,定期收集整理公开信息,分别报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主任复审、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发布至局门户网站等载体。政务公开责任人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形式
1.以局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广泛进行公开。
2.充分利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载体进行公开,使群众随时了解相关的内容。
3.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印制各类纸质的信息公开材料,供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三)政务公开监督
1.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科室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决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给予批评,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3.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4.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四)政务公开档案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综合科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