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泰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8-07-20?11:41 浏览次数: 字体:[ ]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施行。昨天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有关同志解读《条例》,公布禁放范围和管理举措。

  禁放区域

  以天然的河流和宽阔道路为边界

  “禁放区域以天然的河流和相对较为宽阔的道路为边界,分界线较为明显,禁放区和非禁放区相互影响较小。”市公安局禁放办相关负责人说,市区禁放区域共119余平方公里,涵盖人口65.7万余人。

  市区以下区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区域;高港区设定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区域;姜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区域。

  除了上述区域外,下列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九类地点,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值得提醒的是,《条例》还明确了三个禁放时段:中考、高考期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如何处罚

  个人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将着力于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市民移风易俗,转变燃放观念。8月1日,禁放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志愿者等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于不听劝导,仍然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三个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的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对违规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维护限放政策严肃性。”张卫东说,在实施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在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同时,还要积极动员家人、朋友不违法燃放,对党员干部违反禁放规定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这些问题你或许关注

  1.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如何处置?

  《条例》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据统计,目前,禁放区域内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09家。8月1日前,将撤回全部许可证件,拆除所有门店招牌。为确保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各区政府将根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和网点实际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进行回购。

  2.居民家中的存量烟花爆竹怎么办?

  8月1日起,禁放区域将不能再燃放烟花爆竹,对市民在禁放之前购买的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各区政府(管委会)将设置临时回收点,采取存量换礼品、适当给予补偿等方式予以回收。对回收的存量烟花爆竹,不得进行二次销售,一律予以销毁处置。

  3.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宾馆、酒店是烟花爆竹燃放比较集中的场所,也是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带。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没有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告知、劝阻或报告义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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