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上午9:20
媒体:省级媒体驻站记者,市各新闻媒体、部分网络媒体记者。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嘉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
发布会现场
参会媒体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的7月12日,史立军市长签发了《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这部规章自2018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办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到会,发布《办法》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介绍《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及特色。大家欢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游泳场所数量逐年增多,游泳相关卫生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发生群体健康危害事件的危险因素增加。为此,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政府规章,解决游泳场所存在问题,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办法》从酝酿到正式出台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规章起草。为切实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2018年2月,市卫计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前期调研,于3月下旬草拟了《办法(初稿)》。为创新立法思路,积极开门立法,通过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开展了《办法》有奖问卷意见征集活动;征求了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卫生监督员和游泳场所业主等多方以及江苏省及上海、浙江等多位专家意见,于4月下旬形成《办法(草案)》。
(二)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4月《办法(草案)》全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5月,召开各市(区)政府以及游泳场所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充分发挥专家优势。5月中旬,邀请专家对《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5月下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了风险评估论证,面对面听取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规章审议。2018年7月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史立军市长于7月12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与设施要求,第三章日常卫生管理,第四章卫生应急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办法》立足解决目前游泳场所卫生监管中的难点,围绕游泳场所建筑与设施、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力求坚持问题导向,贴合我市工作实际,做到有特色、有亮点、接地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本《办法》是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开创了全国先河;二是《办法》兼具技术规范作用。全文以业务指导为主,力求把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水质管理、卫生应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办法》不仅是政府规章,更是技术规范;三是创新引入信用管理,《办法》明确对游泳场所实施卫生信用管理。同时,实施“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将游泳者诚信与经营场所管理有效结合,解决了管理难题。四是突出了传染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处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保证了依法行政的落实,能够切实推动经营业主的整改积极性和卫生规范的有效落实,保证了公众的健康公益,保证了传染病等疾病和应急的有效控制。
以上是我对《办法》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刚才杨歆主任详细介绍了这部《办法》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办法的内容和特色作了具体解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办法》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就这一问题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重点事项作介绍:
一、《办法》的重点规定解读
此次《办法》主要针对游泳场所多年来存在的卫生顽症,解决长期监管当中难以推动解决的卫生问题,切实从保障公众健康利益出发,作出了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
1、控制泳客人数。此次政府规章通过2个方面来有效控制泳客人数。一是规定了泳池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米,二是限制更衣柜数量。凡是超过更衣柜数量上限的将强制整改。
2、严把水质卫生。这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水质抽检不合格是没有罚则的,往年我们公示游泳场所水质抽检结果时,公众常常质疑为什么有这么多不达标而不处理。这次《办法》通过4个方面进行水质卫生的保证。一是有效落实强制淋浴,规定强制淋浴的通道长度不少于2米,喷水装置不少于3排,每排间距不超过0.8米。二是有效落实补充新水。通过强制安装补水专用水表,规定游泳100人次以上和以下的不同补水标准来强制补水。三是有效落实池水循环。规定每4小时池水循环一次。四是有效落实浸脚消毒。明确了浸脚池的宽度和深度以及水深和排水设施。这些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和保证落实。
3、引入健康承诺。将信用管理引入,推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赋予游泳场所管理者更多的权力,游泳场所的业主的管理不但是权力,更是责任,如果没有落实此项要求,要承担法律责任。
4、规定暂停开放。为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群体事件,《办法》规定了池水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以上、池水游离性余氯严重超标或者造成5例以上皮肤反应的、池水尿素严重超标以及池水受到污染等5类情况,游泳场所应当立即暂停对外开放。
5、强化处罚力度。此次《办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布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补充新水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等等,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目前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的工作
7月1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史立军市长正式签署发布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后,我们先后召开了全市卫生监督员和游泳场所业主的宣传贯彻会,对《办法》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读,要求游泳场所对照要求在8月15日之前整改到位,同时要求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在8月15日之后,要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从重从快查处。
以上是我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所做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不安排提问了,如需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会后向两位负责同志做深入采访。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